
靠着编造的知名大学常务院长、EMBA项目主管等身份,出生于1980年的吴某骗到了近100万元。然而,这只是她众多诈骗行为中的一部分。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诈骗案,当案件审理宣判时,吴某已经因其他诈骗行为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监狱中服刑。
作为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租赁了上海一所知名大学校内办公室作为办公地,同时印制名片,对外以该校安泰经济与金融研究院执行常务院长、交大安泰EMBA项目主管等自居。2017年起,吴某在不具备招生办学的条件下,利用上述身份,虚构“在职金融博士班”“两所高校合作的在职硕士班”等,并套用该大学抬头,使用伪造的印章制作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获取报名学生的信任,对外招生办学并收取受骗学生缴纳的学费。
收费后智选+,吴某用该大学凯原法学院的金融风控短期培训班等培训课程,替代在职金融博士班课程、硕士课程等,蒙混各被害人。同时,吴某向学生承诺,完成课程学习后帮助学生申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用于申请大学博士学位等,继续欺骗各被害人。后部分考生发现被骗,遂发消息问询。吴某继续避而不谈或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并对允诺的退款不予履行。
至案发,无一名学生获得吴某允诺的博士或硕士学位。经司法审计,吴某从被害人闫某、史某处各骗得49.8万元,合计99.6万元。
本案宣判前,吴某已于2024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等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对吴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连同前述判决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吴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她辩称,自己与涉案大学签订的合同是真实存在的,收取的钱款用于支付培训课程及材料费用等,被害人闫某、史某在案发后已取得合作大学的硕士学位,故其不构成诈骗罪。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基本相同。关于吴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经查,吴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被害人闫某、史某谎称自己系涉案大学的老师,称两所大学合作开办在职硕士班,承诺课程结束后可获得合作大学颁发的学位证书。其间,吴某通过伪造录取通知书、课程信息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收取高额学费,所收钱款被其用于公司经营、个人消费等,后其又通过提供短期非学历教育培训班课程等手段继续蒙骗闫某、史某,至案发并未帮助二人获得相关学位。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为智选+,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吴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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